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9號
《消費品召回(hui)管理暫行規(gui)定》已于2019年11月8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4次局務會議(yi)審議(yi)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肖亞慶
2019年11月21日
消費(fei)品召回管理(li)暫行規定
(2019年11月21日(ri)國家市(shi)場監督管理總(zong)局令第19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fan)缺陷(xian)消費品召回(hui)工作,保障(zhang)人(ren)(ren)體健康(kang)和(he)人(ren)(ren)身、財產安全,根(gen)據(ju)《中(zhong)華人(ren)(ren)民共和(he)國消費者(zhe)權(quan)益(yi)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境(jing)內缺陷(xian)消費品的召回及其(qi)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消費品的監督(du)管理部門或者召回(hui)程序等另有規定的,依照(zhao)其(qi)規定。
第三條 本(ben)規定(ding)所稱消費品,是(shi)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yao)購買、使(shi)用的產品。
本規(gui)定所(suo)稱缺陷,是指(zhi)因設(she)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pi)次、型(xing)號或者類(lei)別的消(xiao)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wei)及人身、財(cai)產安全的不合(he)理(li)危(wei)險。
本規定所稱(cheng)召回,是指生產者對(dui)存(cun)在缺陷的消(xiao)費(fei)品,通過補充(chong)或者修(xiu)正警示標識、修(xiu)理、更換(huan)、退貨等補救措施,消(xiao)除缺陷或者降(jiang)低安全風險的活動。
第四條 生產者應(ying)當(dang)(dang)對其生產的(de)消費品的(de)安全負責。消費品存在缺陷的(de),生產者應(ying)當(dang)(dang)實施召(zhao)回。
第五條 國(guo)家市場監督(du)管(guan)理總局(ju)負(fu)責指導(dao)協調、監督(du)管(guan)理全國(guo)缺(que)陷(xian)消(xiao)費品(pin)召回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li)部門負(fu)責監督管理(li)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fei)品召回工作。
省級以(yi)上市場監督(du)管理部門可以(yi)委(wei)托相關技術(shu)機構承擔(dan)缺(que)陷(xian)消費品召(zhao)回的(de)具體技術(shu)工作(zuo)。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ren)有權向(xiang)市場監督(du)管理部門反映(ying)消(xiao)費品可能存在缺陷(xian)的信(xin)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信息反映渠(qu)道,收集(ji)匯總、分析處(chu)理消費品(pin)可能存(cun)在缺陷的信息。
第七條 生產(chan)者和(he)從事(shi)消(xiao)費品銷售、租賃(lin)、修理(li)等活(huo)動的(de)其他經營(ying)者(以下簡稱其他經營(ying)者)應當(dang)建立消(xiao)費品缺陷信(xin)息的(de)收(shou)集(ji)核實和(he)分析處理(li)制度。
鼓勵生產者(zhe)和其(qi)他經營者(zhe)建立(li)消(xiao)費品可追溯制(zhi)度。
第八條 生(sheng)產者和其他經(jing)營者發(fa)現其生(sheng)產經(jing)營的消費品存在以下情形之(zhi)一的,應當(dang)自發(fa)現之(zhi)日(ri)起二(er)個(ge)工作日(ri)內向所(suo)在地(di)省級(ji)市場監督(du)管理部(bu)門報告:
(一)已(yi)經造成或者可(ke)能造成死(si)亡(wang)、嚴重人(ren)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
(二)在(zai)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境(jing)外(wai)實施召(zhao)回(hui)的(de)。
省級(ji)市場(chang)監督管理部門接(jie)到前(qian)款(kuan)規定事項報告,發現消費品生產者(zhe)不在本行(xing)政區域內的,應當(dang)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通報生產者(zhe)所在地省級(ji)市場(chang)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 生產(chan)者發現消費品可(ke)能存在缺陷的(de),應當立即組織調(diao)查分(fen)析。
省(sheng)級市(shi)(shi)場監督管理部門(men)發現本行政區(qu)域內生(sheng)產(chan)者(zhe)生(sheng)產(chan)的消費品(pin)可(ke)能存在(zai)缺陷的,應當自(zi)發現之(zhi)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生(sheng)產(chan)者(zhe)開展調查分析。生(sheng)產(chan)者(zhe)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并(bing)將(jiang)調查分析結果報(bao)告省(sheng)級市(shi)(shi)場監督管理部門(men)。
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fei)品存在缺陷的(de),生產者(zhe)應(ying)當(dang)立即實施召回,不(bu)得隱瞞缺陷。
第十條 生產(chan)者未按照(zhao)通知要求開(kai)展調查分(fen)析(xi),或者省(sheng)級(ji)市場(chang)(chang)監督管(guan)理部門(men)認(ren)為調查分(fen)析(xi)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zai)缺(que)陷的,省(sheng)級(ji)市場(chang)(chang)監督管(guan)理部門(men)應當組織(zhi)缺(que)陷調查。
省級(ji)以上市場監(jian)督管理部(bu)門認為消費(fei)品可能(neng)存(cun)在(zai)足以造成(cheng)嚴重后果或(huo)者影響范圍較大的(de)缺陷的(de),可以直(zhi)接組織缺陷調查。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li)部門組織(zhi)缺陷(xian)調查(cha),可以進入生(sheng)產者和(he)(he)其他經(jing)(jing)營者的(de)生(sheng)產經(jing)(jing)營場所進行(xing)現場調查(cha),查(cha)閱、復制相關(guan)資(zi)料和(he)(he)記錄,向相關(guan)單(dan)位和(he)(he)個人了解消費品(pin)可能存在缺陷(xian)的(de)情況,組織(zhi)相關(guan)技(ji)術機構和(he)(he)專(zhuan)家進行(xing)技(ji)術分(fen)析和(he)(he)風險評估,必要時(shi)可以約談生(sheng)產者。
生(sheng)產(chan)者和(he)其他經營(ying)者應當配合市場(chang)監督管理(li)部門開(kai)展的(de)缺(que)陷調查,提(ti)供(gong)調查需(xu)要的(de)資(zi)料(liao)、消費(fei)品(pin)和(he)專用(yong)設(she)備等。
第十二條 經(jing)缺陷調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de)(de),組織(zhi)缺陷調查的(de)(de)市場監督(du)管(guan)理部門應當(dang)通知(zhi)生產(chan)者實施(shi)召回(hui)。
生產者接到召回(hui)(hui)通知(zhi),認為(wei)消費品存(cun)在缺陷的,應當(dang)立即實施召回(hui)(hui)。
第十三條 生產(chan)者(zhe)認(ren)為(wei)消費品不存(cun)在(zai)缺陷的,可(ke)以自收(shou)到通(tong)知之日起(qi)十個工作(zuo)日內(nei)向通(tong)知其召(zhao)回的市場(chang)監督管理部(bu)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xiang)關材料。
接到異(yi)議的市場監(jian)督管理部門(men)應(ying)當審查相(xiang)關材料,必要時組(zu)織相(xiang)關技術(shu)機(ji)構或(huo)者專家采用檢驗、檢測、鑒定或(huo)者論證等方式進行缺(que)陷(xian)認(ren)定,并將認(ren)定結果通知生產者。認(ren)定消費品存(cun)在缺(que)陷(xian)的,生產者應(ying)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四條 生產者既不(bu)按照市場(chang)監(jian)督管(guan)理(li)(li)部門通知要(yao)求實施召回(hui)又未在(zai)規定(ding)期限內提(ti)出異議(yi),或者經缺陷認定(ding)確認消費品存在(zai)缺陷但仍未實施召回(hui)的,由國家市場(chang)監(jian)督管(guan)理(li)(li)總局責(ze)令(ling)其實施召回(hui)。生產者應當立(li)即實施召回(hui)。
第十五條 生產者(zhe)(zhe)認為消(xiao)費品存在缺陷(xian)或(huo)者(zhe)(zhe)被責令實(shi)施召回的,應(ying)當(dang)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xian)消(xiao)費品,通知(zhi)其他經營者(zhe)(zhe)停止經營。
生產者應當承擔消費(fei)者因消費(fei)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yao)費(fei)用(yong)。
第十六條 其(qi)他(ta)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tong)知的,應當立(li)即停(ting)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xiao)費品,并協(xie)助生產者實(shi)施召回。
第十七條 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hui)的,應當自調查分(fen)析認(ren)為(wei)消費品存在缺陷之日起(qi)十個(ge)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ji)市場(chang)監(jian)督管理(li)部門報告召回(hui)計劃。
生(sheng)產者(zhe)按照市(shi)場監督管理部門(men)通知(zhi)實施(shi)召(zhao)回的(de),應當自(zi)接到通知(zhi)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通知(zhi)其召(zhao)回的(de)市(shi)場監督管理部門(men)報告召(zhao)回計劃。
生產(chan)者被責(ze)令(ling)實施召(zhao)回的,應(ying)當自(zi)被責(ze)令(ling)召(zhao)回之日(ri)起(qi)十個工(gong)作日(ri)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召(zhao)回計(ji)劃。
第十八條 召回計劃應(ying)當包括以下(xia)內容:
(一)需要召回的(de)消費品范圍、存(cun)在的(de)缺(que)陷以及避免損害發生(sheng)的(de)應急處(chu)置方式(shi);
(二)具體的(de)召回措施;
(三)召回的(de)負責機構(gou)、聯系方式、進度(du)安排;
(四)其他需要(yao)報(bao)告的(de)內容。
第十九條 接到(dao)召回(hui)計(ji)劃報(bao)告的(de)市場監督管理(li)部門應當通過消費(fei)品召回(hui)管理(li)信息(xi)系統向(xiang)社會公示生產者報(bao)告的(de)召回(hui)計(ji)劃。
生(sheng)產(chan)者(zhe)應當自召回計劃報告(gao)之日(ri)起三個(ge)工作日(ri)內(nei)以便于公(gong)眾知(zhi)曉的(de)方式發(fa)布(bu)召回信息,并(bing)接受(shou)公(gong)眾咨詢。其(qi)他經(jing)營者(zhe)應當在其(qi)門店、網站等經(jing)營場所公(gong)開生(sheng)產(chan)者(zhe)發(fa)布(bu)的(de)召回信息。
第二十條 生產者(zhe)應當按照(zhao)(zhao)召(zhao)回計劃實施召(zhao)回。對采取更(geng)換、退貨(huo)方式召(zhao)回的(de)缺陷消(xiao)費(fei)品,生產者(zhe)應當按照(zhao)(zhao)有關(guan)規定(ding)進行處理。未消(xiao)除缺陷或者(zhe)降低(di)安全風險的(de),不得再次銷售或者(zhe)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dang)自召(zhao)(zhao)回(hui)(hui)(hui)實施之日起每(mei)三個月向(xiang)報告召(zhao)(zhao)回(hui)(hui)(hui)計(ji)劃(hua)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召(zhao)(zhao)回(hui)(hui)(hui)階段性(xing)總結,并在完成召(zhao)(zhao)回(hui)(hui)(hui)計(ji)劃(hua)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召(zhao)(zhao)回(hui)(hui)(hui)總結。
生(sheng)產者(zhe)應當制作(zuo)并保(bao)存召回記錄(lu)。召回記錄(lu)的保(bao)存期不得(de)少于(yu)五年(nian)。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發現召(zhao)回(hui)的(de)(de)消費品范圍(wei)不準確、召(zhao)回(hui)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di)安全風險(xian)的(de)(de),應當重新實施召(zhao)回(hui)。
接(jie)到召(zhao)(zhao)(zhao)回(hui)計劃報告的(de)市場監督管(guan)理部門應當對生(sheng)產(chan)者(zhe)召(zhao)(zhao)(zhao)回(hui)實(shi)施(shi)情況進行監督。發現(xian)生(sheng)產(chan)者(zhe)召(zhao)(zhao)(zhao)回(hui)的(de)消費(fei)品(pin)范圍(wei)不(bu)準(zhun)確、召(zhao)(zhao)(zhao)回(hui)措施(shi)未(wei)能消除(chu)缺陷或者(zhe)降(jiang)低(di)安全風險的(de),應當通(tong)知(zhi)生(sheng)產(chan)者(zhe)重新實(shi)施(shi)召(zhao)(zhao)(zhao)回(hui)。
第二十三條 參(can)與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guan)理相關工作的單位(wei)及(ji)其人員對工作中獲(huo)悉的商業秘(mi)密(mi)、個(ge)人隱(yin)私(si),應當依法保密(mi)。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zhe)經責令(ling)召(zhao)回仍拒絕或(huo)者(zhe)拖延實施召(zhao)回的(de),按照(zhao)《中華人民共(gong)和(he)國消(xiao)費者(zhe)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ding)處(chu)理(li)。
第二十五條 生(sheng)產者和其他(ta)經營者違反本規(gui)(gui)定第(di)(di)(di)(di)八條(tiao)第(di)(di)(di)(di)一(yi)款、第(di)(di)(di)(di)十(shi)(shi)一(yi)條(tiao)第(di)(di)(di)(di)二款、第(di)(di)(di)(di)十(shi)(shi)五條(tiao)至第(di)(di)(di)(di)十(shi)(shi)七(qi)條(tiao)、第(di)(di)(di)(di)十(shi)(shi)九條(tiao)第(di)(di)(di)(di)二款、第(di)(di)(di)(di)二十(shi)(shi)條(tiao)、第(di)(di)(di)(di)二十(shi)(shi)一(yi)條(tiao)規(gui)(gui)定,由省級市場監(jian)督(du)管理部(bu)門責令限(xian)期改正(zheng)(zheng);逾期未改正(zheng)(zheng)的,處一(yi)萬元(yuan)(yuan)以(yi)上三萬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涉嫌(xian)構成犯(fan)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gui)(gui)定移(yi)送(song)公(gong)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從事缺陷消費品召回監(jian)督(du)管(guan)(guan)理工作的人(ren)員(yuan)濫用職權、玩(wan)忽職守、徇私舞(wu)弊(bi)的,對直接(jie)負責(ze)(ze)的主(zhu)管(guan)(guan)人(ren)員(yuan)和其他(ta)直接(jie)責(ze)(ze)任人(ren)員(yuan)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責令召回(hui)情況及行政處罰(fa)信息(xi)記入信用檔案(an),依(yi)法向社(she)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生(sheng)產者按(an)照本規定召回缺陷消費品(pin),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進口消(xiao)費品的境(jing)外生(sheng)產(chan)者(zhe)(zhe)指定(ding)的在(zai)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境(jing)內實施召回(hui)的機構,視為本規定(ding)所(suo)(suo)稱生(sheng)產(chan)者(zhe)(zhe);境(jing)外生(sheng)產(chan)者(zhe)(zhe)未指定(ding)的,進口商視為本規定(ding)所(suo)(suo)稱生(sheng)產(chan)者(zhe)(zhe)。
第三十條 根據需要(yao),市(shi)級、縣級市(shi)場監(jian)督管理(li)部門(men)可(ke)以(yi)負責(ze)省級市(shi)場監(jian)督管理(li)部門(men)缺陷消費品召回監(jian)督管理(li)部分(fen)工作,具體職責(ze)分(fen)工由省級市(shi)場監(jian)督管理(li)部門(men)確定(ding)。
第三十一條 除消費品(pin)(pin)以(yi)外(wai),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市場監督(du)管(guan)理(li)部門負責(ze)監督(du)管(guan)理(li)召回(hui)活動(dong)的(de)其他產(chan)品(pin)(pin),可以(yi)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i)定(ding)自2020年(nian)1月1日(ri)起(qi)施行。2007年(nian)8月27日(ri)原(yuan)國家質量監(jian)督檢驗檢疫總局(ju)令第101號公布的《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gui)定(ding)》同時(shi)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