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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01-03 14:51:10            點(dian)擊:

住(zhu)房城鄉建設部(bu)  工業和信息化部(bu)關于(yu)印發《綠(lv)色(se)建材評價標識(shi)管理辦(ban)法》的通(tong)知

 

 

建科〔2014〕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shi)(shi)住(zhu)房(fang)城(cheng)鄉建(jian)(jian)設廳(委(wei))、工(gong)業和信(xin)(xin)息(xi)化主管部門(men),新(xin)疆生產建(jian)(jian)設兵團建(jian)(jian)設局、工(gong)業和信(xin)(xin)息(xi)化委(wei)員會,計劃單列市(shi)(shi)住(zhu)房(fang)城(cheng)鄉建(jian)(jian)設委(wei)、工(gong)業和信(xin)(xin)息(xi)化主管部門(men),有關單位:

    為落實(shi)《國務(wu)院(yuan)關于(yu)化解產能嚴重過剩(sheng)矛盾的(de)指導意(yi)見》(國發〔2013〕41號)、《國務(wu)院(yuan)關于(yu)印發大(da)氣污染防治(zhi)行(xing)動計劃的(de)通知(zhi)》(國發〔2013〕37號)和《國務(wu)院(yuan)辦公廳關于(yu)轉(zhuan)發發展改(gai)革(ge)委(wei)住房城(cheng)鄉(xiang)建(jian)(jian)(jian)(jian)(jian)設(she)(she)部(bu)(bu)(bu)綠(lv)(lv)色建(jian)(jian)(jian)(jian)(jian)筑(zhu)行(xing)動方案(an)的(de)通知(zhi)》(國辦發〔2013〕1號)要求(qiu),大(da)力發展綠(lv)(lv)色建(jian)(jian)(jian)(jian)(jian)材,支撐建(jian)(jian)(jian)(jian)(jian)筑(zhu)節能、綠(lv)(lv)色建(jian)(jian)(jian)(jian)(jian)筑(zhu)和新(xin)型城(cheng)鎮化建(jian)(jian)(jian)(jian)(jian)設(she)(she)需(xu)求(qiu),落實(shi)節約(yue)資源、保護(hu)環境的(de)基本(ben)國策,加(jia)快轉(zhuan)變城(cheng)鄉(xiang)建(jian)(jian)(jian)(jian)(jian)設(she)(she)模式(shi)和建(jian)(jian)(jian)(jian)(jian)筑(zhu)業(ye)發展方式(shi),改(gai)善需(xu)求(qiu)結構,培(pei)育新(xin)興產業(ye),促進建(jian)(jian)(jian)(jian)(jian)材工業(ye)轉(zhuan)型升級,推動工業(ye)化和城(cheng)鎮化良(liang)性互(hu)動,住房城(cheng)鄉(xiang)建(jian)(jian)(jian)(jian)(jian)設(she)(she)部(bu)(bu)(bu)、工業(ye)和信息(xi)化部(bu)(bu)(bu)制定(ding)了(le)《綠(lv)(lv)色建(jian)(jian)(jian)(jian)(jian)材評價標(biao)識管(guan)理辦法》。現將《綠(lv)(lv)色建(jian)(jian)(jian)(jian)(jian)材評價標(biao)識管(guan)理辦法》印發給你(ni)們(men),請(qing)結合本(ben)地情況(kuang),依照(zhao)本(ben)辦法開展綠(lv)(lv)色建(jian)(jian)(jian)(jian)(jian)材評價標(biao)識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工(gong)業(ye)和(he)信(xin)息(xi)化(hua)部

2014年5月21日

 

 

 

 

綠(lv)色(se)建(jian)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綠色建材推廣應用,規范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更好地支撐綠色建筑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材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是指依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開展評價的建材產品進行評價,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活動。

標(biao)識(shi)包括證書和標(biao)志,具有可追溯(su)性。標(biao)識(shi)的式樣與格(ge)式由住(zhu)房城鄉建設部(bu)和工業和信息化(hua)部(bu)共同制定。

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shen)請(qing)企業名稱、地址;

(二)產品名稱、產品系列、規格(ge)/型號;

(三)評價依據;

(四(si))綠色建材等級;

(五(wu))發證日期和有(you)效期限(xian);

(六)發證機(ji)構;

(七)綠色建材評價機構;

(八)證書編號(hao);

(九)其他(ta)需(xu)要標注的(de)內容。

第四條 每類建材產品按照綠色建材內涵和生產使用特性,分別制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標(biao)識等級(ji)依據技(ji)術要求和評(ping)價結果,由(you)低(di)至高分為一星級(ji)、二星級(ji)和三星級(ji)三個等級(ji)。

第五條 評價標識工作遵循企業自愿原則,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六條 鼓勵企業研發、生產、推廣應用綠色建材。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優先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綠色建筑、綠色生態城區、政府投資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應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

 

第(di)二章(zhang) 組織管理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地開展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和綠色建材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制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色建材標識產品信息發布平臺,動態發布管理所有星級產品的評價結果與標識產品目錄。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三星級綠色建材的評價標識管理工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工作,負責在全國統一的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本地區一星級、二星級產品的評價結果與標識產品目錄,省級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九條 綠色建材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和相應的技術要求,負責綠色建材的評價標識工作,包括受理生產企業申請,評價、公示、確認等級,頒發證書和標志。

 

第三章 申(shen)請和評價

第十條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請由生產企業向相應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提出。

第十一條 企業可根據產品特性、評價技術要求申請相應星級的標識。

第十二條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bei)獨立(li)法人(ren)資(zi)格;

(二)具有(you)與申請相符的生產能力和知識產權;

(三)符合行業準入條件;

(四)具有完備的質(zhi)量(liang)管(guan)理、環境管(guan)理和(he)職業(ye)安全衛生管(guan)理體系(xi);

(五)申請的建材(cai)產品符合綠(lv)色建材(cai)的技術要求(qiu),并在(zai)綠(lv)色建筑中有實(shi)際工程(cheng)應用(yong);

(六)其他(ta)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價申報書,提供相關證書、檢測報告、使用報告、影像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 綠色建材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及每類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進行獨立評價,必要時可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和產品抽檢。

第十五條 評審結果由綠色建材評價機構進行公示,依據公示結果確定標識等級,頒發證書和標志,同時報主管部門備案,由主管部門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開。

標識有(you)效期為3年。有(you)效期屆滿6個月(yue)前可申請延期復評。

第十六條 取得標識的企業,可將標識用于相應綠色建材產品的包裝和宣傳。

 

第(di)四(si)章 監督檢(jian)查

第十七條 標識持有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保證出廠產品與標識的一致性。

第十八條 標識不得轉讓、偽造或假冒。

第十九條 對綠色建材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主管部門申訴,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重大問題之一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撤銷或者由主管部門責令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撤銷已授予標識,并通過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布:

(一)出現影響環境的惡性事件和重大質量事故的;

(二)標識產品(pin)經國家或省市質量監督抽(chou)查(cha)或工商流通領域抽(chou)查(cha)不合(he)格的;

(三(san))標識產(chan)品與(yu)申(shen)請企業提(ti)供(gong)的(de)樣品不一致的(de);

(四)超范圍使用標識(shi)的;

(五(wu))以(yi)欺騙(pian)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標識(shi)的(de);

(六(liu))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de)情形(xing)。

被(bei)撤銷(xiao)標識的企(qi)業(ye),自撤銷(xiao)之日起2年內不(bu)得(de)再(zai)次申請標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每類建材產品的評價技術要求、綠色建材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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